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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2-1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4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太顺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孙兴元,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冬,山西建初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云峰,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宣西小区45栋2-3单元0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罗兴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最高法民终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祥壮
审判员  陈 佳
审判员  郭忠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海玲
书记员魏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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