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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博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1-0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4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兴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成,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雪松,黑龙江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阳,该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博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西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淑英,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城区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博发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双城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与理由:双城区政府与博发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将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镇东南隅棚改回迁工程交由博发公司施工建设。项目投资八亿元人民币,全部由博发公司垫付;建设期限两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项目合作方式:博发公司负责工程建设,垫付项目所需资金;项目启动资金为2亿元人民币,博发公司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在双城区政府建立辅助账户并存入人民币1亿元。协议签订后,博发公司总计投入项目启动资金124250000元,双城区政府随即组织了拆迁工作。但由于拆迁工程受到阻碍和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博发公司未能全面启动项目工程建设。后博发公司停止施工,并提出退出项目工程建设,要求返还投入的启动资金并赔偿损失。2012年4月28日双城区政府与博发公司签订了《项目解除协议书》,约定终止2011年4月20日《项目合作协议书》,双城区政府给付博发公司前期垫付的资金,以及占用该资金所发生的财务费用及工程管理费用2500万元。双城区政府认为《项目合作协议书》没有履行完毕,其没有过错,该工程属惠民公益事业工程,双城区政府不存在任何利润,也没有占用项目资金。博发公司的前期投入应属商业投资行为,拆迁工作没能完成是第三方阻碍所致,并非双城区政府的主观意愿,2500万元资金的给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项目解除协议书》中给付2500万元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并且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对双城区政府审计后,已责令其纠正错误的支付行为,这一基本事实,未被一、二审法院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城区政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项目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博发公司投入项目启动资金124250000元,双城区政府负责组织拆迁工作。因未完成拆迁,项目工程建设未能全面启动。双城区政府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经协商签订了《项目解除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就解除原合作协议以及对权利义务的清理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应认定合法有效,且双城区政府已按解除协议约定实际履行了2500万元的给付义务。现双城区政府主张给付2500万元条款无效以及主张返还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双城区政府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富博
审判员  李盛烨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彭娜
书记员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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