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4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南、如意西路东联盟新城五期A幢2层216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河南阳光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永龙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嵩阳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魏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辉,该公司企管部副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莉,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守敬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思鹏。
再审申请人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永龙煤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武建华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陆阳
书记员甄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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