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4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华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铸造园区滏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长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尹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华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终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河北华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因与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纠纷达成和解,故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华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华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淑芳
审判员 万会峰
审判员 谢 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蒙蒙
书记员 黄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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