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4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顾耀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州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719-1号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州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8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在和解协议中均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2019年8月20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2019)苏12执811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本案剩余执行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至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82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此后提交的《关于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中被迫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说明》不能推翻上述事实。由此,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双方在和解协议中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依法应裁定终结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贾清林
审判员 杨 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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