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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博,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雷,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邹妍,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国兴,男,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雷、邹妍、范国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顺灏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爱珍
审判员  贾清林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潘琳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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