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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市区尚宫钱柜娱乐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4-0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7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293号5楼。
法定代表人:练台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娟,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登封市市区尚宫钱柜娱乐广场。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市区爱民路嵩阳广场(鸡鸣街居委会)。
经营者:岳昊,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再审申请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登封市市区尚宫钱柜娱乐广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马秀荣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日
法官助理孙冠华
书记员张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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