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7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品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东赵村。
经营者:周秋爱,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住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西段段家堡。
经营者:马京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晓苗,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
再审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品厂因与被申请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董晓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民终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品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佟 姝
审判员 毛立华
审判员 戴怡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云鹏
书记员刘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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