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陈路**。
法定代表人:郭翥,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博,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俊峰,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涛,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玉忠,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俊峰、许涛、彭玉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顺灏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爱珍
审判员 贾清林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潘琳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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