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7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
代表人:施培德,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铭,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厦门分公司)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民终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保厦门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应予再审。理由如下:一、2018年7月12日,人保厦门分公司起诉洋浦远顺达航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顺达公司),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7月16日,厦门海事法院裁定对“感恩壹”轮进行财产保全。在海口海事法院(2019)琼72民初19号案中,陈其云与远顺达公司对“感恩壹”轮船舶所有权归属没有争议。由此可见,陈其云和远顺达公司合意通过判决确权的方式,促使厦门海事法院解除人保厦门分公司对“感恩壹”轮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案“感恩壹”轮仍登记在远顺达公司名下,(2019)琼72民初19号民事判决确认陈其云为“感恩壹”轮的实际所有权人,未附带法定限制性条件,违反海商法第九条规定,系明显的判决内容错误。陈其云和远顺达公司在厦门海事法院保全该船舶、判决远顺达公司承担货损赔偿责任后,人为制造确权诉讼,未通知人保厦门分公司参加诉讼,人保厦门分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的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因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2019)琼72民初19号确权案违反程序。确权诉讼的结果直接与财产保全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合并处理。人保厦门分公司虽然对于“感恩壹”轮权属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该确权案处理结果最终影响甚至阻却人保厦门分公司通过强制执行“感恩壹”轮实现债权利益,甚至还可能会造成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合法的争议。此外,一审裁定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通常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股权等”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人保厦门分公司是否具有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应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本案中,确定人保厦门分公司是否具备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须审查确定其是否属于远顺达公司与陈其云船舶权属确认纠纷案件中的第三人。首先,人保厦门分公司系远顺达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其对陈其云与远顺达公司船舶权属确认纠纷案件诉讼标的并不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人保厦门分公司不属于该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次,人保厦门分公司虽然申请厦门海事法院对“感恩壹”轮采取保全措施,但并不能改变其系远顺达公司普通债权人的法律地位。远顺达公司与陈其云船舶权属确认纠纷案件处理结果对于人保厦门分公司能否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实现其普通债权,具有一定的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但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保厦门分公司与该案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牵连关系,该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保厦门分公司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原审裁定人保厦门分公司不属于陈其云与远顺达公司船舶权属确认诉讼中的第三人,不具有针对该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并无不当。需要指出的是,除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外,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人保厦门分公司在(2018)闽72民初479号案件中对“感恩壹”轮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即使厦门海事法院对“感恩壹”轮采取了保全措施,人保厦门分公司仍然只是远顺达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因此,原审裁定人保厦门分公司对远顺达公司享有的债权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人保厦门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奚向阳
审判员 马东旭
审判员 郭载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朱科
书记员王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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