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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灵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油铜陵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7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铜陵市灵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斗星城3-C2栋1801室。
法定代表人:谢同宝,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年友,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海油铜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横港物流园内。
诉讼代表人:马淑玉,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铜陵市灵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铜陵灵通公司)因与中海油铜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铜陵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60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铜陵灵通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进行再审。事实和理由:二审判决认定的加气站的每月平均租金为33333元,缺乏证据证明。每个月的实际租金应是10万元。一、《公交公司LNG加气站租赁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第九条第1项中没有约定每个月的租金是33333元。二、从租赁模式上看,每月10万元是双方真实意思。本案的租赁模式并不是单纯的租赁,而是一种先租后买的模式。双方约定租金每月10万元,80个月即达到总租金800万元,余下的租赁期限免费,目的是激励铜陵灵通公司尽快办理完各项合规手续以完成收购。三、铜陵灵通公司举证的《承诺函》及相应的租金《收据》《付款审批单》及《转账凭证》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自开始经营之日起加气站每个月的实际租金是10万元。(一)关于《承诺函》。《承诺函》是当事人双方在合作时的真实意思,样式规范。鉴定机构是依据中海油铜陵公司提供的检材样本对《承诺函》进行鉴定,检材样本的落款日期本身就不能证明是真实的,所以鉴定结论并不准确,而且鉴定结论没有否定《承诺函》的内容以及中海油铜陵公司所加盖印章的真实性。即使《承诺函》落款日期有误,过错责任也应由出具《承诺函》的中海油铜陵公司承担。《承诺函》中已强调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当时铜陵灵通公司受中海油铜陵公司邀请,配合中海油铜陵公司为完成其控股股东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通新能源事业部内部报批流程补签的合同,《租赁合同》对铜陵灵通公司没有约束力,真正约束双方的是《承诺函》,产生歧义的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铜陵灵通公司的解释。(二)关于租金《收据》。铜陵灵通公司在出具租金《收据》前按中海油铜陵公司要求,就租金金额每月10万元及对应的租期事先确定后,才正式出具《收据》,中海油铜陵公司收到《收据》,再经内部有关部门确认无异议签字后才准以付款。(三)关于《付款审批单》及《转账凭证》。中海油铜陵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三份《付款审批单》及《转账凭证》,均直接证明租赁费是每月10万元,所付的数额对应相应的租赁月份。四、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不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来处理本案。中海油铜陵公司作为一审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月租金为33333元,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证据的采信上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并没有约定月租金的数额,而是约定分期支付800万元的租金。其中第一期为2014年6月30日支付180万元,第二期为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每月支付10万元共计120万元作为租赁预付款。《承诺函》《收据》《付款审批单》及《转账凭证》虽可看出中海油铜陵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分期支付过程中每个月支付了10万元,但这仅能说明中海油铜陵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中的支付义务,并不表明《租赁合同》所约定的月租金是10万元,也不能证明双方已变更了《租赁合同》中关于租金的约定。而且,《租赁合同》对10万元的表述也是预付款。因此,即便《承诺函》是真实的,铜陵灵通公司关于月租金应为10万元的主张仍然不能成立。二审判决根据租金总金额及租赁期限,按照月租金33333元计算租赁费用,并无不妥。
综上,铜陵灵通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铜陵市灵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杜 军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丁燕鹏
                                                       书记员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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