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7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李雨欣,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鲁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丽娜,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雨欣因申请撤销昭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昭仲裁字第73号调解书,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62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雨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马成波
审判员 司 伟
审判员 叶 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文玉
书记员李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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