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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1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8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毅,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花苑10幢2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俊英,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宇,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星力,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鹏,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宾川天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商业城3栋。
法定代表人:李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宾川天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商业城3栋。
法定代表人:李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宾川天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商业城3栋。
法定代表人:李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坪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金江路18号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天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花园10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卓尧。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天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花园10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坪天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兰坪财富天地8-07号。
法定代表人:殷佳凤。
再审申请人李毅、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邓俊英因与被申请人王鹏,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宾川天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宾川天晖商贸有限公司、宾川天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兰坪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天晖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天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兰坪天晖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毅、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邓俊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葛洪涛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海瑞
书记员李蕴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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