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8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毅,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花苑10幢2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俊英,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宇,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星力,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鹏,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宾川天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商业城3栋。
法定代表人:李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宾川天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商业城3栋。
法定代表人:李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宾川天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商业城3栋。
法定代表人:李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坪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金江路18号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天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花园10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卓尧。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天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花园10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坪天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兰坪财富天地8-07号。
法定代表人:殷佳凤。
再审申请人李毅、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邓俊英因与被申请人王鹏,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宾川天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宾川天晖商贸有限公司、宾川天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兰坪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天晖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天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兰坪天晖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毅、云南天晖投资有限公司、邓俊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葛洪涛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海瑞
书记员李蕴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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