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绵阳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0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绵阳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桃园街**号峻峰金岸**。
法定代表人:崔长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吉珏,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惠安大街**号div>
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明,宁夏北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绵阳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最高法民终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绵阳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经过法院的询问及调查,再审申请人绵阳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过慎重考虑,现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绵阳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波
审判员 孙祥壮
审判员 王朝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舒 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