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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0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9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宗睿,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继彬,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二环西路西苑立交桥旁软件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肖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文某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文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成波
审判员  司 伟
审判员  叶 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余鑫
书记员隋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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