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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立德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6-1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9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立德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学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娟,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付树行,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刚刚,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怡和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启浩,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立德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德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怡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终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立德尔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与事实不符,严重损害立德尔公司的合法权益。第一,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的违法断电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一审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明确就其违法侵权行为提出赔偿数额,故可确认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认可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第二,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主张其行为系行政行为,是错误的。因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和授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且作为区政府派出机关的街道办事处和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均无行政处罚权。第三,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程序违法,损害司法程序的公正性。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村委会答辩称,原一、二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的审理和裁决适用不同的程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不可以通过适用民事诉讼,由民事审判机构来加以判断的。反之,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也不可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由行政审判机构来裁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立德尔公司与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之间的争议是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街道办事处在原审审理中主张其为了贯彻、落实《西青区贯彻落实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精神,对不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等“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从而对立德尔公司作出了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政府文件予以佐证。街道办事处查封行为的本质是街道办事处依公权力支配他方,命令或禁止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由此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故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立德尔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立德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雪梅
审判员  周其濛
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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