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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云、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7-0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云,女,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椿,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合作化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奎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号西环商贸中心汇峰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肖克友,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叶云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众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民终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叶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方 芳
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大何
书记员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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