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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聪浩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0-3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7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岗岩峰街**。
法定代表人:侯用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国,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沛,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聪浩,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二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聪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方 芳
审判员 李相波
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戈
书记员叶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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