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7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人民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郭白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风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智勇,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铜仁市万山区金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解放街路盘山花苑。
法定代表人:黄俊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永强,男,1968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何永贵,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水市盘县乐民镇梓木戛煤矿。
法定代表人:郑美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贵阳福耀祥贸易有限公。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世纪城**组团购物中心(**)幢**单元**层**号房房。
法定代表人:陈晓红,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铜仁市万山区金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李永强、何永贵、盘县盘南煤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南公司)、贵阳福耀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仁公司申请再审称,贵州省思南县文家槽煤矿(以下简称原文家槽煤矿)和天仁公司之间属于挂靠关系,案涉借款全部发生在天仁公司文家槽煤矿分公司成立之前,天仁公司与该借款没有任何关系,也未享受到任何经济利益。且该矿已于2016年4月19日变更登记在盘南公司名下,偿还案涉借款的法定主体应为盘南公司而不是天仁公司。天仁公司与原文家槽煤矿已无任何法律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一、二审判决天仁公司承担诉讼费的结果明显有错误,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天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文家槽煤矿与金盛公司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原文家槽煤矿被天仁公司兼并重组而被注销工商登记,成为天仁公司的分公司。一、二审法院认定原文家槽煤矿的债权债务应由兼并后存续的公司即天仁公司继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天仁公司关于其与原文家槽煤矿之间为挂靠关系,案涉还款责任应由新的挂靠方盘南公司承担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天仁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依据与原文家槽煤矿、盘南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天仁公司对诉讼费用负担问题有异议的,可以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复核,该问题不属于法定申请再审事由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天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国献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婧
书记员谌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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