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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3-12 独角龙 评论0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7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区。
法定代表人:况定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成,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赓,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住所地重庆市渝**区龙山街道龙山路**号**幢幢。
法定代表人:刘壮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韵,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思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李渡工业园区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远东。
一审被告:况定良,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一审被告:王蓉,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一审被告:何远东,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一审被告:况静思,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一审被告:重庆市国锦生物化工有,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潭镇**育村**组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姚新文。
一审被告:重庆国锦控股集,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号中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况静思。
一审被告:重庆爱科卡尔新型建,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李渡开发区聚龙大道**号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庭芳。
一审被告:重庆海傲实,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聚龙大道**号大道80号。
法定代表人:况定良。
一审被告:江增火,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一审被告:王庭芳,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一审被告:刘文彬,男,194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重庆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况定良、王蓉、何远东、况静思、重庆市国锦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国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爱科卡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重庆海傲实业有限公司、江增火、王庭芳、刘文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上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葛洪涛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静
书记员李蕴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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