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秀云,女,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刚,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小红,女,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以上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安玉滨,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育华路**号。
负责人:韩冬,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鹏伟,该支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李秀云、王刚、王小红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李秀云、王刚、王小红于2019年3月28日以其已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秀云、王刚、王小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秀云、王刚、王小红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淑梅
审判员 郭载宇
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赵珂
书记员肖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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