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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园生物有限公司、云南富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6-1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正园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四合乡园田村。
法定代表人:周正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理,云南律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刚,云南律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富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中国人民解放军78300部队农副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周正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理,云南律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刚,云南律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8300部队农副业基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火车站旁。
法定代表人:刘宝军,该基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敬华,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江,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四川正园生物有限公司、云南富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8300部队农副业基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审查,2018年10月26日,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且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各方均签字同意。在本院2019年3月7日组织询问中,当事人均承认原审判决所确认的给付义务按约定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四川正园生物有限公司、云南富龄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文生
审判员  李延忱
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仇彦军
书记员伍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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