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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赐留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5-0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7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教场路**。
法定代表人:田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维壮,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桦,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阳赐留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永利星座****/div>
法定代表人:王书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思筑,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阳赐留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紫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黄 年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葛洪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马玲
书记员郑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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