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7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建荣,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盼晴,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飞,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斯小兵,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学,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恩金,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垄安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燕敏,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隼,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朱建荣、斯小兵因与被申请人大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3日作出的(2018)黔民终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朱建荣、斯小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葛洪涛
审判员 黄 年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毛荧月
书记员李蕴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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