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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兰林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兰林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5-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8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理兰林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镇玉洱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忙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龙,北京市天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理兰林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丽江路1号10幢。
负责人:许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举富,北京市天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北京市天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军杰,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省昆明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坤,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兵,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苏家荣,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云**省昆明市**华区华区。
原审第三人:杨跃文,男,1958年8月24日出,住云**省昆明市**华区市五华区。
再审申请人大理兰林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兰林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军杰及原审第三人苏家荣、杨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理兰林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兰林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延忱
审判员  冯文生
审判员  司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东一
书记员胡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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