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8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培,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v>
法定代表人:何建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浪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栩锋,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 崇 理
审判员 阿依古丽
审判员 苏 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唐荣娜
书记员 毕 肖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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