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8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县府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倪凯光,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涛,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帅,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与漓江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黄娟,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002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江山大道与庄周大道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奉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颖,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凤城大道与春水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段随灿,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青茂,该联社员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濮阳市昆濮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长庆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貌玉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海,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志广,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海,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岗,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边素民,女,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训海,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岩岗,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河南华阳光电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2号楼221室。
法定代表人:邱更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邱更强,男,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一审被告:貌玉旺,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一审被告:王飞,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一审被告:马汉杰,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再审申请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再审申请人濮阳市昆濮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杨志广、边素民,一审被告河南华阳光电照明技术有限公司、邱更强、貌玉旺、王飞、马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14日作出的(2017)豫民终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民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杜 军
审判员 谢 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汤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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