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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道全、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5-1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8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道全,男,汉族,1967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光辉,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合街道滨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付泽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住所地重庆市渝**区龙塔街道紫微支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丰都县福瑞文化传播有限,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双桂街**号**单元**-1。
法定代表人:周晓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福佑文化发展有限,住所地重庆市**岸区学府大道**号**中学综合楼**楼2楼。
法定代表人:周晓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吴道全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丰都县福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福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吴道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马成波
审判员  冯文生
审判员  司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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