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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皓华电子有限公司、李宗乐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3-1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皓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五峰四路21号二栋二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苏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儒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宗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肃,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皓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二期百安中心B座17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肃,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奇发电子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兴盛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史宝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鞍山厚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史宝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皓华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宗乐、东莞市皓华电子有限公同、鞍山奇发电子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及鞍山厚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皓华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曹 刚
审判员  毛立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钊
书记员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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