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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北京诚富嘉亨资产管理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8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禹王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金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端利,山东商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海,山东商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诚富嘉亨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新立街**托儿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佰募汇(北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王臻奇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业涛,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易富士工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嘉恒大厦****iv>
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岩。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睿。
一审被告:毛亚茹。
一审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朱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颖,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诚富嘉亨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济南易富士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李岩、王睿、一审被告毛亚茹、一审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德州市恒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伦军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梅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陆昱
书记员  毕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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