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8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成灌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容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凯,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金桥路**。
法定代表人:张兴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瑞驰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复盛镇盛泰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7471695N。
法定代表人:梁其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瑞驰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与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夏君丽
审判员 李 嵘
审判员 白雅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纪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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