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8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九江市赣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大道时代赢家幢**室。
法定代表人:吴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住所地:江**省**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号8号。
负责人:雷斌,该分行行长。
一审被告:九江市泓宇能源发展有。住所地:江**省**江市浔阳区环城路**号(年丰大厦)**栋**A栋B。
法定代表人:蔡燕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蔡燕兰。
再审申请人吴玮、江西省九江市赣昌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及一审被告九江市泓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蔡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吴玮和江西省九江市赣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其已经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和解,故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玮和江西省九江市赣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玮、江西省九江市赣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清林
审判员 尹颖舜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传植
书记员郏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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