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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天津山楂树下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8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州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单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亮,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珊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山楂树下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出头岭镇大汪庄村2区3排1号。
法定代表人:侯红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山楂树下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终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艳芳
审判员  钱小红
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唐弦
书记员张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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