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铁军、安徽亳塑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4-0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8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铁军,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保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亳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茴香路以南、春华路以西6号。
法定代表人:孙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翰章,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铁军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亳塑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铁军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对涉案专利“凸缘”技术特征解释有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凸缘”技术特征功能的描述为“可以卡装内螺纹”,说明书中对“凸缘”没有特别的限定,“可以卡装”应理解为能够卡装,要求“凸缘”特征具备这种能力,但是并没有限定“卡装”的程度。二审判决对本专利背景技术、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相应的技术方案理解错误。二审判决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扣盖与支撑环外缘面扣合的情况与专利权人产品的扣盖与凸缘扣合的情况进行对比,从而得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有“凸缘”特征的结论,并不是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发明专利进行对比,对比方法不符合专利侵权对比的原则与方法。二审判决认定张铁军二审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扣盖内螺纹与凸缘的卡扣情况,二审判决所查明事实之间自相矛盾,事实认定不清楚。综上,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亳塑公司提交意见称,被诉侵权产品缺少“凸缘”技术特征,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一审、二审判决对“凸缘”技术特征所作解释正确,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凸缘”技术特征,更没有任何结构能够实现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张铁军在二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张铁军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关于“凸缘”技术特征的解释。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载明:“所述支撑环(3)外缘面的中间部分向瓶体开口外凸出有凸缘(6)构成可以卡装内螺纹(11)的结构”。发明书第0003段载明:“本发明提供一种使用PET螺纹扣盖的塑料包装瓶,其使用PET材料制作扣盖,硬度高,透明度高,安全耐用,与凸缘扣合牢固”。说明书第0013段进一步说明了凸缘与扣盖、内螺纹11和外螺纹12的关系,即当扣盖2套在支撑环3上向下压力时,内螺纹11和凸缘6相互被挤压让位,使得扣盖2通过凸缘6,内螺纹11通过凸缘6后被卡位在凸缘6下,使得扣盖2可以盖紧在瓶口上,保证了瓶体1内部食物的安全不易洒落。当需要取下扣盖2时,只需向上拉起扣盖2,同样使得内螺纹11和凸缘6相互让位,使得扣盖2拿掉,在内螺纹11卡在凸缘6上之后,可以继续向下旋拧在外螺纹12上,保证了扣盖的紧固性……凸缘6的截面为弧形或三角形。根据权利要求书的上述记载结合附图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凸缘6是位于支撑环外缘,位于外缘中部,向外凸起,该凸起的截面为弧形或三角形的结构。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凸缘6的技术特征。在专利侵权比对中应当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较,即应当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支撑环或相当于支撑环的部分,以及是否具有凸缘6。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看,双方对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支撑环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对是否具有凸缘6的技术特征存在分歧。鉴于双方均同意对被诉产品进行组装,即均接受以组装后的被诉产品状态为准,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审查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争议技术特征,应当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比。一审法院通过观察以及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勘验后查明,支撑环横截剖面略有弧度,但没有中部向外凸出的部分,不具有防止瓶盖脱落的功能,即被诉侵权产品缺少凸缘6的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一审、二审判决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对比的方法有误,但判决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铁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马秀荣
审判员  郎贵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海珠
书记员王沛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