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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艾贝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1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9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艾贝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福永路**物流大楼****A。
法定代表人:谢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珠海智专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茅蓬路
法定代表人:廖苔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志刚,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珠海艾贝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亚比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比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艾贝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热封线圈认定存在错误。二审中,艾贝克公司认为,在介于中间热封线与内膜之间的热封线圈部分,只有内膜与相邻的外膜热封在一起,而二审判决对此未加认定和评述,属于漏审。(二)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热封线圈与涉案专利的热封区块技术特征等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热封区块为“还包括多个经热封二片外膜和二片内膜而形成的多个热封区块(5)”,且说明书记载:“故热封区块5的顶端可以高于二片内膜的顶端或也可以低于二片内膜的顶端”。所以,只有二片内膜和二片外膜共四片膜热封形成的热封区块才能实现涉案专利声称的技术效果。一审和二审在解释权利要求1时都突破了这一结构限定。其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了功能性技术特征“充气通道被充气膨胀后,二片外膜在纵向被拉开并在横向产生紧缩,热封区块(5)在横向产生收缩并横向挤压其两侧的二片内膜,使二片内膜在纵向被拉开从而自动开启入气口(2e)”,对热封区块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被诉侵权产品的热封线圈块未受到任何能够挤压进气口的外力,不能产生对进气口开启作出贡献的挤压力,而是充气道被充气膨胀后,二片外膜在纵向被拉开的同时拉开了T型翼,导致进气口由左右两侧被纵向拉开,该拉开的同时将进气口两侧的热封线圈相对拉近。这与涉案专利在授权程序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引用的对比文件1的开启原理是一样的。最后,在涉案专利的授权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对比文件1的“充气道(9a)被充气后,……二片外膜2a、2b因膨胀,必然在纵向被拉开并在横向产生紧缩,热封区块同时产生收缩并横向挤压其两侧的二片内膜,使二片内膜在纵向被拉开从而自动开启入气口2d”。对此,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有关意见。二审忽视了禁止反悔原则对等同侵权的限制,错误地适用了等同原则。(三)就被诉侵权产品热封线圈的结构及工作原理,艾贝克公司于2016年1月申请发明专利并获授权,这说明热封线圈的结构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四)二审以效果相同倒推功能和手段也相同是错误的。二审这样倒推必然导致权利要求的解释范围扩大,把技术特征扩大到了现有技术。证据3作为涉案专利的在先技术,当充气道充气时,根本没有热封区块,横向也必然产生收缩。综上,请求本院:1.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亚比斯公司承担。
亚比斯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解释正确,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记载的热封区块;被诉侵权产品的入气口是被“既拉又挤”;地打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再审阶段,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新证据。
艾贝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有关证据,主张其中的证据4-9为新证据,包括:4.201610025010.X专利的说明书;5.证据4的审查档案;6.证据4在审查程序中的对比文件1;7.美国发明专利申请US2007/0267094A1说明书;8.证据7的继续申请说明书;9.证据8的授权公告文本。以上证据4-6用于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入气口属于拉开,与挤开有实质性区别。证据7-9用于证明十字封线是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
亚比斯公司质证认为,证据7-9是亚比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父亲廖建华在美国申请的专利,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的主张;认可证据4-9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亚比斯公司提交了其从一审法院调取的(2017)询004号技术咨询表。艾贝克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再审申请人有关禁止反悔的主张能否成立。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首先,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热封区块这一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还包括多个经热封二片外膜和二片内膜而形成的多个热封区块,热封区块位于相邻的两个入气口之间,一部分位于充气通道上,另一部分位于气柱上;热封区块和入气口呈交替设置;充气通道被充气膨胀后,二片外膜在纵向被拉开并在横向产生紧缩,热封区块在横向产生收缩并横向挤压其两侧的二片内膜,使二片内膜在纵向被拉开从而自动开启入气口。”在权利要求5中,进一步限定:“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开启入气口的空气密封体,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二片内膜(1a、1b)之间仅涂覆一条与内膜的宽度相等的耐热材料(1c'),所述热封区块(5)的顶端高出两片内膜的顶端。”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5并未明确限定热封区块的所有部分均为封住四层膜(两片内膜和两片外膜)所形成。尤其是在“热封区块(5)的顶端高出两片内膜的顶端”的情况下,该顶端区域并不包括内膜。在被诉侵权产品中,热封线圈的顶端高出两片内膜的顶端,但两片内膜未脱出热封线圈的范围。热封线圈位于相邻的两个入气口之间,一部分位于充气通道上,另一部分位于气柱上;热封线圈和入气口呈交替设置。热封线圈作为一个整体所起的功能、作用与热封区块相同,即充气通道被充气膨胀后,热封线圈能够收缩并挤压其两侧的二片内膜,同时使得二片内膜被拉开从而自动开启入气口。因此,二审判决关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热封区块”这一技术特征限定的保护范围的认定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被诉侵权产品入气口的打开方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充气通道被充气膨胀后,二片外膜在纵向被拉开并在横向产生紧缩,热封区块(5)在横向产生收缩并横向挤压其两侧的二片内膜,使二片内膜在纵向被拉开从而自动开启入气口(2e)。”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明确限定“挤压”“拉开”的先后顺序。而且,经本院询问时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入气口在打开时,“挤压”“拉开”几乎同时发生,难以分出先后顺序,故二审法院认定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有关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再审申请人有关禁止反悔原则的主张能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涉案专利权人在授权程序中陈述了设置热封区块的功能、作用,但本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放弃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故艾贝克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珠海艾贝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杜微科
审判员  曹 刚
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金燕
书记员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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