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烟草黑龙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号**-**层/div>
法定代表人:高元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天植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植咨询公司)、哈尔滨天植大酒店(以下简称天植酒店)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烟草黑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l8)黑民终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申请再审称,(一)黑龙江天信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信估价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严重缺失且未经质证、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二审判决援引在后颁布的《关于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文书及档案的通知》,有违事实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且未向申请人提供并进行质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采取比较法进行评估但未说明相关对比案例,违反了当时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无法进行有效质证。3.本案诉讼前天植咨询公司曾委托哈尔滨金城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酒店年租赁费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本案裁判参考基准。4.天信估价公司确定的鉴定基准日不具有合理性,本案租金确定的时点应为2013年5月。根据天信估价公司的鉴定结论,2013年与2014年的租金呈现巨大差额,与其称的租赁惯例自相矛盾。(二)烟草公司恶意磋商、不予配合申请人正常经营,给申请人正常经营造成极大损失,原审法院无合法理由未予准许经济损失鉴定并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反诉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1.申请人反诉主张锅炉改造系指酒店用水锅炉,不是双方此前约定的集中供热锅炉,二审将二者混淆,未予认定烟草公司的违约行为,明显错误。2.烟草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主观恶意,单方严重违约,影响了申请人对酒店的正常经营。3.原审法院对申请人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为:(一)天信估价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认定租金的依据;(二)烟草公司是否违约给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造成经济损失,以及是否应对该经济损失进行鉴定。
(一)关于天信估价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认定租金的依据问题。一审法院根据烟草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天信估价公司对租金进行评估。天信估价公司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虽对天信估价公司的答复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及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原审法院据此釆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1.关于鉴定基准日问题。《酒店租赁合同》第二条第4款约定“双方应提出前2个月在2013年5月1日协商书面签订后10年的租赁价格协议作为合同补充条款”,并未明确约定租金的确定时点。鉴定前会议上,鉴定机构声明,依据出现场的基准日该物业市场的平均租金通过物价指数预测过去的租金,通过物价指数推导未来的租金。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对此未表示异议,仅要求按照物价指数进行鉴定。后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主张以2013年7月1日当时的CPI指数、市场情况、物价及人民币贬值因素确定后10年的租金,未获鉴定机构采信。现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又主张合同约定的租金确定时点应为2013年5月,依据不足,亦与其此前诉讼行为不一致,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主张的未说明对比案例导致无法进行有效质证问题。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鉴定依据及鉴定方法等进行了分析说明,并将相应的技术说明提交一审法院技术处备案。鉴定机构针对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的异议出具的书面答复,对鉴定采取的技术手段及选取的3个可比较实例进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其做法符合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3.关于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主张的二审判决援引在后颁布文件且未经质证问题。根据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人协会颁布了《关于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文书及档案的通知》。该通知是对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进一步规范,二审判决援引该通知并无不当。且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已发表了质证意见。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4.关于是否采用哈尔滨金城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案裁判参考基准问题。哈尔滨金城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结果是本案诉讼前天植咨询公司单方委托形成,不具有客观性,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主张以其作为本案裁判参考基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烟草公司是否违约给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应否对经济损失进行鉴定的问题。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后十年的租金经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烟草公司诉请法院解除合同,其行为并无不当。后烟草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天植酒店各次承租人发送通知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天植酒店返还租赁房屋,其行为不构成违约。《酒店租赁合同》第三条及TY2005-003号《酒店租赁补充协议》中提到“锅炉”时,均未区分供暖用锅炉和生活用热水锅炉,不能得出锅炉改造完成后八年之内(即2013年12月31日之前),如再出现不符合政府职能部门要求而勒令改造等情况,烟草公司还要承担生活热水锅炉更换义务的结论。由于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原审法院未准许其鉴定申请,并无不当。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烟草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张正确。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未予准许经济损失鉴定申请并驳回了其全部反诉请求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天植咨询公司和天植酒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天植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天植大酒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春雨
审判员 仲伟珩
审判员 李盛烨
法官助理孙勇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美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