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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应秀、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5-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9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应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号。
诉讼代表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系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陆金才,该所主任。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安公路西侧金安路**号
诉讼代表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系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陆金才,该所主任。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文生。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绍军。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晓宏。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柏富。
再审申请人毛应秀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建工)、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瑞地产)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马文生、朱绍军、赵晓宏、胡柏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确认本院已经基于宁波建工的再审申请,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4041号民事裁定,对宁波建工与喜瑞地产、毛应秀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启动再审,并于2019年2月26日正式再审立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05号】,目前尚未开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关于“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五)原审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以及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关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的规定,毛应秀的申请再审应终结审查;同时,鉴于毛应秀的再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条件,应与宁波建工的再审请求合并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毛应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清林
审判员  尹颖舜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传植
书记员郏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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