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监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无忌,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汉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筱薇:湖北佑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陈建敏。
一审被告:武汉天峡鲟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凌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北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付汉桥、一审被告陈建敏、武汉天峡鲟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再363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周其濛
审判员 孙晓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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