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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青山区翰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6-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监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无忌,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武汉市青山区翰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汉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筱薇:湖北佑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陈建敏。
一审被告:武汉天峡鲟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凌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湖北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青山区翰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陈建敏、武汉天峡鲟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一审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周其濛
审判员  孙晓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席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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