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监17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国安。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青海万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树,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郑国安因与二审上诉人青海万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民一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检[2015]209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再审此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董 华
审判员 贾劲松
审判员 王朝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钱雪娟
书记员 牛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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