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监28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城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葛继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瑞杰,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放,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叶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泉,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德,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亿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甘01民终6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在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应付货款中将其已经接受并使用的案涉103公里导线的货款予以扣减,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任雪峰
审判员 王东敏
审判员 刘小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廖宇羿
书记员朱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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