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融世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城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宝,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莹莹,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辉,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大唐贸易有限公司(SUPERTOWNTRADINGCOMPANYLIMITED)。住所地:香港**龙尖沙咀广东道**号海港城海洋中心**楼**室。
法定代表人:神大鹏,该公司董事。
一审被告:山东神氏食品集团有限。住所地:山东省苍山县神山镇西河头村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春鹏,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苍山县爱客食品有限。住所地:山东省苍山县神山镇西河头村头村。
法定代表人:吴兴堂。
一审被告:临沂镜花缘花生油有限。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雀山**路中段中段。
法定代表人:魏永杰,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临沂神和食品有。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雀山**路**号路8号。
法定代表人:神德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融世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一审被告大唐贸易有限公司(SUPERTOWNTRADINGCOMPANYLIMITED)、山东神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苍山县爱客食品有限公司、临沂镜花缘花生油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临沂神和食品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融世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771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9年3月25日该公司签收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融世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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