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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少博、鲁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01-0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少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2层0239号。
法定代表人:赵子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雷,山东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山东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少博因与被上诉人鲁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程少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鲁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步雷、林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少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程少博向鲁滇公司支付2303800元”部分,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鲁滇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为:一审判决同时认定两项违约金,即按回购本金2%计算的违约金和按应付未付回购价款以年利率17%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属于重复计算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应予纠正。
鲁滇公司辩称,程少博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2016联契投字第01-2号《鲁滇基金联合七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之龙力生物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以下简称“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第9.2条、第9.3条之规定,程少博应承担两项违约金。一审判决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判令其分别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程少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鲁滇公司以程少博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程少博履行“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义务,向鲁滇公司支付回购价款本金115190000元和回购溢价款3426902.50元(计算至回购日2018年4月26日);2.程少博按照合同约定向鲁滇公司支付违约金2303800元,并自2018年4月26日起每日按照应付未付回购价款118616902.50元×17%/360的标准向鲁滇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确认鲁滇公司对程少博提供的质押物1440万股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力公司)股票及其派生权益在前两项诉讼请求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程少博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11月25日,鲁滇公司与程少博在济南市签订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约定程少博将其持有的龙力公司1440万股股票(股票代码:002604)之收益权转让给鲁滇公司。转让日为鲁滇公司将转让价款支付给程少博之日,程少博应于标的转让后的存续期限24个月之日回购转让标的。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为: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以鲁滇公司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程少博回购转让标的需支付的回购价款为:回购本金+回购溢价款。回购本金等于全部转让价款;回购溢价款总额=回购本金*8.5%*自转让日(含)至回购日(不含)期间的天数/360。程少博应于转让日后每一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回购日(各称为一个“支付日”)各支付一次当期回购溢价款,当期回购溢价款=回购本金*8.5%*期间天数/360。合同第五条担保事项第5.3款约定:转让期限内,连续三个交易日发生“质押股票市值+程少博己交付保证金余额<14400000*10.00元”,则鲁滇公司、程少博双方协商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押“龙力生物”股票事宜,程少博有义务按照鲁滇公司的要求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押“龙力生物”股票或无条件回购转让标的或处分质押的标的股票。上述“质押股票市值”的计算方法为质押股票数量乘以该交易日股票收盘价。转让期限内,如质押股票股价下跌至10.00元,则双方协商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押“龙力生物”股票市值,程少博有义务按照鲁滇公司的要求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押“龙力生物”股票或无条件回购转让标的或处分质押的标的股票。合同第七条第7.1.8款约定:程少博应督促龙力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应对因此给鲁滇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7.1.11款约定:当程少博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鲁滇公司可向合同签署地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少博愿意接受并且不会主张任何异议。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第9.2款约定:程少博如果违反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应向鲁滇公司支付按照“回购本金×2%”计算的违约金。第9.3款约定:程少博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任何一期回购价款(包括回购本金、回购溢价款)或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鲁滇公司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1)要求程少博提前履行回购义务立即支付全部回购价款(该情形下回购溢价款计算至鲁滇公司要求的提前回购日),回购本金和回购溢价款应于鲁滇公司要求的提前回购日支付。(2)对程少博逾期支付的回购价款或鲁滇公司要求程少博提前支付的回购价款,鲁滇公司有权自程少博逾期之日或鲁滇公司要求其提前支付回购价款之日(含)起每日按照“应付未付回购价款×17%/360”要求程少博支付违约金,直至程少博履行应付未付回购价款的支付义务之日止。合同第十一条第11.4款约定:程少博发生本条第11.3款约定的情形导致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被司法冻结或其他限制情形的,程少博应当于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被司法冻结或其他限制情形当日通知鲁滇公司,并有义务于限制日起7个工作日内使标的股票和派生股票解除司法冻结或消除其他限制情形,或在接到鲁滇公司的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提前履行回购义务。第11.6款约定:如程少博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转让标的的回购价款支付义务或其他义务,则鲁滇公司有权通过司法程序以处置程少博所质押股票等方式实现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履行顺序由鲁滇公司自主决定,并有权要求程少博承担违约责任。
同日,鲁滇公司与程少博签订了2016联契投字第01-1号《鲁滇基金联合七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之龙力生物股票质押合同》(以下简称“龙力生物股票质押合同”),约定:程少博以其持有的1440万股龙力公司股票及其派生权益设定质押。质押物的担保范围为鲁滇公司、程少博双方签订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项下程少博对鲁滇公司的全部责任与义务。2016年12月2日,鲁滇公司、程少博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上述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编号:404000007523)。2016年11月25日,鲁滇公司将11519万元转账至合同约定的程少博收款账户。2017年12月22日,龙力公司董事会发布2017-081号《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载明:程少博持有的本公司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共计11033.39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402%。2018年1月11日,龙力公司董事会发布2018-009号《关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载明:公司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字〔2018〕1号)。2017年4月20日,鲁滇公司在给程少博的“关于程少博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中载明:依据“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约定,程少博需在2017年4月20日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押“龙力生物”股票,基于近期股票市场行情及“龙力生物”股价走势,以4月19日收盘价计算,需追加保证金633.60万元或追加质押股票66.28万股。同日,程少博在给鲁滇公司的“回执”中称:基于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龙力公司及本人承诺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运作,“龙力生物”股票价格均维持在10元/股,若均价低于该价格,本人将追加保证金或者追加质押股票,保证质押股票市值不低于14400万元。2018年3月20日,程少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当期回购溢价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龙力生物股票质押合同”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程少博是否应履行涉案合同约定的回购义务问题。双方签订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程少博回购转让标的需支付的回购价款为回购本金+回购溢价款。合同对回购本金、回购溢价款支付的数额和时间也作出了明确约定。程少博未支付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的回购溢价款,构成违约。“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第9.3款约定,程少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任何一期回购价款或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鲁滇公司有权要求程少博提前履行回购义务,支付全部回购价款。故鲁滇公司有权要求程少博履行约定的回购义务,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程少博应否向鲁滇公司支付违约金问题。程少博未按期支付回购价款,已经构成违约。根据“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第9.3款之约定,鲁滇公司有权要求程少博提前履行回购义务立即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并要求其承担自提前支付回购价款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回购价款×17%/360”计算的违约金。此外,2017年4月20日,鲁滇公司通知程少博,要求其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押“龙力生物”股票,但程少博未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第9.2款的约定,程少博应向鲁滇公司支付按照“回购本金×2%”计算的违约金。上述两项违约金是鲁滇公司和程少博针对不同的违约情形作出的约定,鲁滇公司根据程少博的违约行为分别主张违约金并无不当。
关于鲁滇公司是否对程少博提供的质押股票及其派生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鲁滇公司与程少博签订了“龙力生物股票质押合同”,约定程少博以其持有的1440万股龙力公司股票及其派生权益设定质押,担保范围为“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项下程少博对鲁滇公司负有的全部债务,双方也已经依法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鲁滇公司请求对程少博提供质押的股票及其派生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程少博向鲁滇公司支付回购价款本金115190000元和回购溢价款3426902.50元(计算至回购日2018年4月26日);二、程少博向鲁滇公司支付2303800元及自2018年4月26日起每日按118616902.50×17%/360的标准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三、鲁滇公司对程少博提供的质押物1440万股龙力公司股票及其派生权益在前两项诉讼请求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案件受理费651403.51元、保全费5000元由程少博负担。
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程少博向鲁滇公司支付的违约金2303800元是否构成重复计算。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程少博未根据“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共计有两项违约行为,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一是未按期支付回购溢价款,每日按“应付未付回购价款×17%/36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程少博履行应付未付回购价款的支付义务;二是未按要求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押“龙力生物”股票,按“回购本金×2%”向鲁滇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判决根据鲁滇公司的诉讼请求,分别判令程少博就其违约行为分别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程少博认为鲁滇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重复计算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程少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30.4元由上诉人程少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崇理
审判员  麻锦亮
审判员  郁 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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