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
负责人:陈玮,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敏,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宇辉,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吴全水。
原审被告:李柄江,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被告:潘彦彤,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被告:陈远福,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审被告:苏换治,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审被告:陈聪明,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审被告:刘美丽,女,195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原审被告:李建汐,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被告:深圳市星源立升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怡都大厦4A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蓉晖。
上诉人深圳市星源城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及原审被告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李柄江、潘彦彤、陈远福、苏换治、陈聪明、刘美丽、李建汐、深圳市星源立升水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星源公司以财务困难为由申请减交、缓交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星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遂于2019年7月10日向星源公司发出《不准予缓交、减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星源公司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933431.00元。经查,星源公司已于2019年7月19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星源城市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抒
审判员 杨春
审判员 张颖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照远
书记员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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