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彧,该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桂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堂罡,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波,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未获本院准予。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颖舜
审判员 贾清林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晨
书记员徐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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