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夏康,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全,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大桥村江郡华府**栋**层**室。
法定代表人:谭克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海鹏,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周纯,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审被告:汪银芳,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审被告:方晓斌,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审被告:张汛,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审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朝阳**路**号5号。
诉讼代表人: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马骏。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越华,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昊旻,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金盾压力容,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前田村越镇前田村。
诉讼代表人: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马骏。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越华,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昊旻,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章藕莲,女,194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上诉人马夏康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周纯、汪银芳、方晓斌、张汛、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章藕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马夏康于2019年5月21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和《关于撤回上诉的情况说明》,表示“为节约司法资源,本人现认可贵院的一审判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马夏康在收到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马夏康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夏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杜 军
审判员 朱 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沈佳
书记员汤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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