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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龙、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4-2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龙,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学平,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巷**号。
法定代表人:王迎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良培,男,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省武汉市洪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住所地湖**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鲁磨路**号碧水花园花园。
法定代表人:刘良斌,该公司总经理。
王云龙因诉武汉合富联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良培、武汉尚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王云龙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先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后又以双方经协商后就撤回上诉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云龙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云龙撤回上诉申请。
审判长  肖峰
审判员  张华
审判员  何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秦润芝
书记员汤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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