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广西阳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5-06
独角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广**壮族自治区**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新城国际**层商业裙楼。
负责人:徐忠民,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晓,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辉,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阳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壮族自治区**宁市青秀区**葛路**号**宁青秀万达广场**栋**号
法定代表人:秦育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MTDCAPITALBH,住所地**,**,**,**N.
法定代表人:NikFauzibinNikHussein,该集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霆,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MTDEXPRESSWAYINVESTMENTLIMITED,住所地香港中环德辅道中**号易通商业大厦**楼**室。
法定代表人:杨旭,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广西阳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MTDCAPITALBHD、MTDEXPRESSWAYINVESTMENTLIMITED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月25日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邮寄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签收,但逾期仍不缴纳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颖新
审判员 高燕竹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茜
书记员王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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