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国林,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冈,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卫平,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长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志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色市中山**路欧艺大酒店**、**房。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尤佳,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运俊,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荣,男,汉族,1977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勇,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振达,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色市田阳县田州镇兴华路西**排**号。
负责人:刘建新,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庆江,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忠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傅国林、艾卫平、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刘新荣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傅国林、艾卫平在2016年5月30日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中,明确列明“一、判决原告傅国林、艾卫平与被告一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签订的挂靠开发《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刘新荣及第三人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继续履行《协议书》。”而(2015)桂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未完整表述傅国林、艾卫平诉讼请求,遗漏表述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在“本院认为”部分未对涉案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的问题予以回应;在判项中亦仅确认涉案合同有效,未判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因此,原审判决确实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本案二审庭审中,傅国林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本案应发回重审。鉴于此,对于各上诉人就(2015)桂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本院不再审理评判,各上诉人可在重审程序中再予主张。
综上,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傅国林、艾卫平,广西欧艺集团有限公司、刘新荣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江显和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海霞
书记员黄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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