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永伟,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明,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家俊,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锦彪,男,1949年8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水,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省大田县小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太华镇小华村。
法定代表人:陈永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林彩华,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上诉人陈永伟因与被上诉人王锦彪、原审被告福建省大田县小华煤业有限公司、林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6)闽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永伟申请缓期缴纳诉讼费用因不符合法定情形,未获本院准予。陈永伟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永伟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 峰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王成慧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秦润芝
书记员汤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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